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耐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六层601。
法定代表人:高征,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3幢1404室。
法定代表人:易德胜。
申请执行人耐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0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江苏恒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耐步(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阶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