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18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域名为juntu.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陕ICP备13008956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33209、BVS-P0028099、BVS-P0040542、BVS-P0040539、BVS-P0038413的图片相一致,共计5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8-7911。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35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于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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