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2财保15号
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旖,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吉楠,董事长。
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7211)的存款954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7211)的存款954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74元,由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余四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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