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872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壮明,男,汉族,1990年7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焕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露,女,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陈静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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