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民终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201号金辉世界城金辉环球中心B栋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吉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雅,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园园,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骏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汉华易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汉华易美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美国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1.本案中标注水印的图片非原件,仅为复制品,该署名行为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及汉华易美公司系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也没有提交底稿、原件、登记证等佐证。2.涉案图片是骏途公司通过合法途径下载,并非来自汉华易美公司网站或者关联网站。3.汉华易美公司批量诉讼,滥用民事权利。(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骏途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汉华易美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判令骏途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ettyImages”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类别)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网站。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cn、www.vcg.com)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Stockbyte、Moment、Photodisc;涉案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注明版权所有为“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
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案涉微信公众号“骏途旅游网(juntu2013)”内有5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Photographer’sChoice、Stockbyte、Moment、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二)骏途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骏途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骏途公司未能提供与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反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2016年8月13日,Getty公司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且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最大像素及最高清晰度版本图片的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骏途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我国唯一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能确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的客观事实,是不能篡改和伪造的。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案涉微信公众号“骏途旅游网(juntu2013)”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骏途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骏途公司是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因此,骏途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相关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骏途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0元,由被告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进一步查明如下事实:
关于美国Getty公司的授权情况。美国Getty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美国Getty公司对附件A中GettyImages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美国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互联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该公证书涵盖在授权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美国Getty公司的侵权行为。上述内容经过两份公证书进行确认,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该外文文件的原件相符。其中(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的内容为,经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中的翻译件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在一审期间,针对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均提交了截屏文件证明该图片在www.gettyimages.ca网站、www.vcg.com网站的展示情况,以及展示在www.vcg.com网站上的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及权利声明,并提交了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图以说明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第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一)关于美国Getty公司授权文件的问题
经过公证的授权文件显示美国Getty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美国Getty公司的品牌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上述内容除有公证书证明之外,通过各个网站的域名及各个公司的名字,亦可看出GettyImages集团的各个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关于授权文件的真实性问题。汉华易美公司的授权文件通过美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过了两国使领馆的认证,且汉华易美公司也提交了该授权文件经过公证的中文译本,该证据符合域外证据的证据形式和相应要求。
(二)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责任问题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美国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美国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应当首先由原告提供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然后由被告举出相反证据,再由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再次举证。最终由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骏途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确认,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二、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所得。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骏途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骏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砚丽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董声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顾丹丹
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