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155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201号金辉世界城金辉环球中心B栋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焕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途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骏途网公司立即停止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2.请求判令骏途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事实和理由:视觉中国集团作为国内图片行业极具影响力企业,始终以“视觉创造价值,视觉服务中国”为愿景,多年来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肯定。作为A股唯一互联网文化创意上市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视觉内容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同时也是“国家智慧旅游”项目平台的搭建者。美国GettyImages是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服务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视觉中国集团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与Getty公司建立独家授权合作关系,2016年8月13日起由视觉中国集团旗下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吸引粉丝关注为目的,于“骏途旅游网(微信号×××)”微信认证公众号中使用了5张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骏途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原名称为“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2013年9月13日注册成立时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政通大道环境监控中心7楼,2018年8月20日住所变更登记为现地址,上述住所均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申请人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在被告住所地。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合署办公协议》,其中载明:“甲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乙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同属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业务对象及工作性质相近、公司管理系统相同且员工间联系紧密;为方便协调资源、精简效能、统一规范运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从天津安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租赁的位于东丽区的办公场所提供给乙方,供双方合署办公之用。期限为一年,即从2019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汉华易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住所为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营业场所为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室。根据上述《合署办公协议》记载,现汉华易美公司使用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汉华易美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没有作为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汉华易美公司现在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室开展经营活动,未在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处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故汉华易美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室,为其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关于被告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网案件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信网案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该条实质上是对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列举性规定,并未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是对侵权结果发生地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王颖鑫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王天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