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陕1022财保12号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 关于西安隆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0)陕1022财保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骏途网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核算中心(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7211)的存款75000元,期限2020年06月22日起至2021年06月21日止。。 XXXXXXXXXXXXXXX7211附:(2020)陕1022财保12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914-332XXXX 本院地址:丹凤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