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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119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陕西骏途网西游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梅琳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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