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6执788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49010元,被告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诺自2016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清还2万元至2016年9月20日前全部清还完毕,若被告依约还款,则原被告因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结,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两被告有任何一期未依约还款,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实际欠款金额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640.1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风华路六座骏景旭日豪庭南座地下室53号汽车位等合共438处房产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新居委会体育路188号骏悦华庭105号汽车位等合计200处房产分别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字第2364号、(2016)粤0606民初字第3275号查封,待首查封案件拍卖处理上述房产时本案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车牌号为:粤X××、粤X××、粤X××、粤X××汽车4辆,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车牌号为粤X××、粤X××汽车2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车辆,现因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906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轮候查封房产及未能扣押车辆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7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明
执行员*伟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金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