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蒲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山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333号 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工业园区新碧街道碧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261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新北区奔***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村委**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NY5UY8Y。 经营者:***,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岗洼村**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奔***灯饰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萱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