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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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3333号
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工业园区新碧街道碧溪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261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新北区奔***灯饰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村委**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NY5UY8Y。
经营者:***,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岗洼村**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奔***灯饰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浙江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萱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