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季健,董事长。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产,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盖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