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761号
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泽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畅,北京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宏,总经理。
被告: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
被告: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当代城市家园。
负责人:赵志远,主任。
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北京高之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301963.1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管理的北京当代城市家园的屋顶、飘窗、墙面等进行防水维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维修义务,经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51963.12元,被告仅支付了2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01963.1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原告只有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向有关单位核实,现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仅有委员2人。经询,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坚持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并要求承担给付责任。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核,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委员数原备案为7人,现在职人数为2人,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故现该业委会并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现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坚持起诉北京当代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且要求承担给付责任,根据案情和原告的诉请,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喜辉
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
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