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785执478号
***、华跃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跃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0968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到位650071.05元,其中本金609680元,利息26945.65元,案件受理费4948元,执行费8497元,被执行人应负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785民终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