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357号
原告:镇江**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0893882746,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3号1幢。
法定代表人:闵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南超,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120206Y,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
原告镇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