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2号之二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林,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震鹏,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树腾
书 记 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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