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2号之一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1月8日,被告承包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DSA手术介入中心装饰装修项目。此后,被告将该项目分包给原告。2019年11月28日,原告于施工前交付被告保证金907,660元。原告进行施工后,分期向被告开具了工程款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陆续付款。2021年6月25日,原告完成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仍欠付工程款1,772,871.68元及质量保证金270,097.71元。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772,87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772,871.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270,097.71元;4.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907,660元;5.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保证金利息(以907,6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6.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
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被告没有签订任何装饰装修合同,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