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22号
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3幢14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
原告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75,972.4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威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5,972.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