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贝德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0217号
原告:山东贝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工业园**厂。
法定代表人:胥冬梅,经理。
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鼓楼区运河路**新博智汇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新区。
原告山东贝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贝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贝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贝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山东贝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江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