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康宁医院,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16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康宁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刘素娟

审 判 员 乔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伟超

书 记 员 王瑞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