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198号新博智汇谷11号楼102/201。
法定代表人:周一如,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康宁医院,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祥和大街169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康宁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易然
审 判 员 刘素娟
审 判 员 乔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伟超
书 记 员 王瑞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