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名公绎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31民初219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名公绎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芙蓉大道二段333号9栋附115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李成,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青蒲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梁增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梅,女,公司员工。
成都名公绎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川013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账户为02×××32内的存款在89,079.0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之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川0131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1年5月7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账户为02×××32内的存款在89,079.07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任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