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432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4层E-F座。
法定代表人:郭金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青蒲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梁增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梅,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鼎诚楼五梯907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道,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福建嘉博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21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上诉人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海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姚兰
审判员 莫雪
审判员 马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