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31民初980号
原告成都盖尔盖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盖尔盖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盖尔盖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强
法官助理 任 红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