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31民初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青蒲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农业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加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被告五加一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2018年12月10日,本诉原告天星农业公司和反诉原告五加一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天星农业公司、反诉原告五加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成都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323元,由反诉原告四川省五加一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XX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