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998号
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纺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峰,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聊城高新区东城高科园九洲路**iv>
被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北路与艾科路交叉口西北角**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交款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