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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9881号
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街道长江路华建壹街区10号办公楼0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兆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万佳公司)与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中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军、被告时代中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兆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款21877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电梯款20967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和2017年8月,时代中通公司与万佳公司签订了《时代中通?豪园项目商务楼工程的电梯采购工作);合同总额分别为¥3580000.00元和¥799100.00元。合同约定在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二十四个月支付5%质保金,时代中通公司需向万佳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额5%的电梯款。该项目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6月17日和2020年7月28日设备分批安装完毕并经聊城市特检院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按照现场实际项目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时代中通公司应该支付209670元的项目进度款,截至今日,累计欠款20967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时代中通公司辩称,欠电梯款数额209670元属实。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原告(乙方)、被告(甲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DZT-HY2019-004)。2017年8月,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DZT-HY2017-013),均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时代中通·豪园项目工程的电梯采购工作,共购买日立电梯设备21部,合同价款分别为人民币3580000元、799100元。两份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均约定“C.电梯安装完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取得电梯运行合格证且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本批次电梯设备总价的95%;d.本批次电梯设备总价的5%余款为质保金,有效期至二十四个月质保期满后7天内返还(无息)”。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28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聊城分院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涉案21部电梯设备分四个批次全部检验合格。2022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为4270100元,被告已付4060430元,尚欠20967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电梯买卖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对欠款数额209670元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支持、如支持利息如何计算。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公平原则,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所欠货款为209670元,约为总货款4270100元的4.9%,为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该款项应在质保期满(2022年7月28日)后7日内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带来一定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202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货款209670元;
二、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2096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元,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1元。保全费1770元,原告聊城市万佳宜居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被告山东时代中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