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5071号
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熊铁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林,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宏伟,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兰,山西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蕊,山西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849元,由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7849元退还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 赵仙芳
人民陪审员 马明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