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8550号
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北街27号山西五建坝陵街小区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熊铁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林,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兰、邢建蕊,山西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撤场时被被告扣留在工地价值110万元(以鉴定数额为准)的脚手架钢管206吨和扣件43000个,架板500块及护网施工周转材料;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被扣留脚手架、钢管、扣件等租赁费从2011年8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租赁费2512375.11元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全部给付之日止的租赁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由原告中标承包了富士康(太原)龙城科技生活园6号住宅楼的土建工程在原告施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原告撤场时,拆除原告在6号楼主体工程施工的周转材料,被告龙城科技生活园项目部负责人傅荣盛以“工程未完、不应拆除”为由扣留原告在工程使用周转材料(见2011年2月25日、2011年3月25日、2011年5月28日现场签证单为据)。因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不予配合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故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此案历经五年于2019年3月2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对涉案的工程欠款的请求。对原告请求返还涉案遗留的周转材料此项请求,因未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认遗留的周转材料数量。判决对此认定“关于恒达公司要求返还脚手架、钢管、扣件的问题……待恒达公司有新的证据后再行主张”。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事项在(2017)晋0105民初2797号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已经提出过,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除增加部分损失外)均相同,且(2017)晋0105民初2797号判决书生效后未发生新的事实。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小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