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2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商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山西省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翠萍
审判员 温冠华
审判员 孙爱英
二O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