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子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1252号
原告:***,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子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天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子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