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6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
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天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建平。
被告:***。
原告***诉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