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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申科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申科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柯商初字第1116号
原告:衢州市申科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申科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申科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衢州市申科分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庞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