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行申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水金,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再审申请人***丈夫。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277号。
法定代表人吴水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熊美琴,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浙江子路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原衢州市子路化工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诉衢州市衢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浙08行终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榆
审判员 马良骥
审判员 李竺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