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8)皖1802执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腾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中路18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5733208L(1-1)。
法定代表人:周福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国兴,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腾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62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另给付逾期还款利息10000元,承担受理费463元和执行费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查明,**长年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本案冻结了其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偿还债务。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其有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上述情况均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