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显功与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02民初4423号
原告:*显功,住昌吉市。
被告: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显功诉被告伊犁州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5日通知原告*显功于2016年8月14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显功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显功自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