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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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2890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银天金城3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富龙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龙布艺有限公司标的物所在地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龙布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