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启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某某水泥围栏厂、浙江辰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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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3003号
原告:浦江县**水泥围栏厂,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XXX。
经营者:吴道文。
被告:浙江辰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XXX。
法定代表人:楼黎明。
原告浦江县**水泥围栏厂与被告浙江辰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水泥围栏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县**水泥围栏厂负担。
审判员杨珊珊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边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