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966号
原告:高方兵,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觉醒,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和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许铨。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方兵与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方兵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方兵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方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方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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