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2391号之一
关于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湖州三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费为民 审 判 员  施 辰 人民陪审员  沈建华
书 记 员  杨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