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2202号
原告绍兴柯桥海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绍兴柯桥海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柯桥海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144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海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颖蕾
书记员 陆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