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7民初417号
原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5901D,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和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