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96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和泰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广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