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

***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5994号
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继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2-32。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状列明)
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