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屹盛建设有限公司

***盛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66号
申请人:***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2021)苏03民初1127号***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万元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7立案受理。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上述保单保函中载明如下内容:“三、保险金额: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圆整(小写:¥170000000元)四、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70000000元的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五、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六、保全标的: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关于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