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148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天赋广场9号楼8楼。
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红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丹璐
书 记 员 朱若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