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8157号
原告(反诉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楼D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3786725X。
法定代表人:徐国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立益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749962R。
法定代表人:何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利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8319175H。
法定代表人:何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昆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反诉一并审理。2020年1月19日,本诉原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6005元减半收取1080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002.5元由原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20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900元,由反诉原告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柴敏娟
人民陪审员 邹小婷
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