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WDD629E,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双桥北。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6725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楼D4店面。
法定代表人:徐国俊,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苏1182财保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