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号财保40号
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WDDD629E,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双桥北。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6725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楼D4店面。
法定代表人:徐国俊,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