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293号
原告: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WDD629E,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双桥北。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6725X,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23号楼D4门面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俊,董事长。
原告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8元,由原告江苏大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