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803号
原告:***,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曼,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华盛东路5号6栋。
法定代表人:徐国俊。
原告***诉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煦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