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3488号之一
原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1号楼1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Y0MR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山市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村23号楼D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672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6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416元,由原告苏州吼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超